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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

来源: 时间:2013/4/25 11:18:48 浏览:9835次

六、传染病预防与控制

(一)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。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。

(二)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,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程序报告。

(三)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,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,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。临时隔离室内环境、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,控制传染病在园()内爆发和续发。

(四)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(或可疑污染)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。

(五)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,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,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手续。

(六)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午检和全日观察,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,保护易感儿童。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,提醒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。

(七)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,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(所)。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,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(所)。

七、常见病预防与管理

(一)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,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;提供合理平衡膳食;加强体格锻炼,增强儿童体质,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。

(二)定期开展儿童眼、耳、口腔保健,发现视力低常、听力异常、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,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断及矫治。

(三)对贫血、营养不良及超重/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,对中度以上贫血、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,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。

(四)对先心病、哮喘、癫痫等疾病儿童进行登记,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。

(五)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,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。

八、伤害预防

(一)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,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,落实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。

(二)托幼机构的房屋、场地、家具、玩教具、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。

(三)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、食物中毒、火灾、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,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,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
(四)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、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,普及安全知识。

(五)保教人员应当接受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相关知识的培训,做好儿童安全工作,消除安全隐患,预防软组织损伤、骨折、烧(烫)伤、中毒等伤害事故的发生。

九、健康教育

(一)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、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、心理卫生、疾病预防、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。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、发放健康教育资料、宣传专栏、咨询指导、家长开放日等活动。

(三)园内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,12个月更换一次。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一次健康讲座,每半年举办一次家长讲座。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,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。

(四)做好健康教育记录,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、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、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。

十、 信息收集

(一)收集内容。

1. 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常规记录和建立健康档案。

2. 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:出勤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、膳食管理、卫生消毒、营养性疾病、常见病、传染病、伤害事故和健康教育等记录。

3. 健康档案应当包括: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、儿童入园(所)健康检查表、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、儿童转园(所)健康证明。

4. 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字迹清晰。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,至少保存3年。

5. 定期对儿童体格发育、膳食营养、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,掌握儿童健康状况。

6.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、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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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,不以营利为目的,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,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。

妇幼保健机构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,面向基层、预防为主,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、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…… 详情点击

机构名称:郑州市金水区妇幼保健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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